1.著僧格林沁派員即將耆英鎖扭押解來京,交巡防王大臣,會同宗人府刑部,嚴訊具奏。
2.然置陣法度,久失其傳,今朕一旦據意所得,率爾為法,恐有未盡,宜無避忌,但具奏來。
3.爾部便會推堪任總兵官一員,令克期到任,料理軍務,一切防御驅剿事宜,著督撫等官,便宜調度,務期殄滅,以奠封疆,其征兵轉餉等事,即遵旨會議具奏。
4.道光皇帝閱后,抄轉全國各地方大員,并諭令“盛京、吉林、黑龍江將軍、直省各督撫,各抒所見,妥議章程,迅速具奏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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