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從此,中國幾乎所有的法律改革活動都貼上了撤廢列強在華領事裁判權、收回治外法權的標簽。
2.第二法,膠州事雖不滿意,然而有對德他項關系,如撤廢領事裁判權、取消辛丑賠款、保留關稅自由及賠償損失等類。
3.日本自動聲明愿廢止不平等條約,放棄領事裁判權、租界、內河航運權、辛丑和約駐兵權等,定期實行此項聲明,望恢復和平之日同時發表。
4.1930年起,王正廷還主持了與各國交涉撤廢領事裁判權的談判。
5.王寵惠在會議上提出了撤廢領事裁判權案,為后來繼續交涉治外法權提供了法理依據。
6.國民政府已經公布了撤廢領事裁判權特令,但被列強們一嚇,馬上退縮,改為與列強們進行會商。
7.領事裁判權問題是近代以來阻礙中美關系發展的主要癥結.
8.例如,鑒于當時修訂不平等條約及撤廢領事裁判權的社會公意,國際公法學界對此類問題投注大量精力且成果頗豐。
※ "領事裁判權"造句CNDU漢語詞典查詞提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