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、公平、等價有償、誠實信用的原則。
2.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,承擔民事責任。
3.誠信原則為世界各國民法尊崇的基本原則,我國民法通則及合同法均將其確定為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。
4.第十三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*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,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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