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二是在不破壞植被、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前提下,允許退耕還林農民間種豆類等矮稈作物,發展林下經濟,以耕促撫、以耕促管。
2.在不破壞植被、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前提下,允許退耕還林農民間種豆類等矮稈作物,發展林下經濟,以耕促撫、以耕促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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