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“一切官民諸色人等,戶戶有此一本,若犯笞杖徒流罪名,每減一等,無者每加一等”(《大誥·頒行大誥第七十四》)。
2.(隋前)墨劓刖宮大辟(隋后)笞杖徒流死。
3.像俗世里的鞭笞杖責山上倒是沒有,不過山上刑罰峰里卻多的是懲治人的招數。
4.凡私房錢債,及典當財物,每月取利,并不得過三分……,違者笞杖四十,以余利計贓,重者坐贓論,罪止杖一百。
5.有的人甚至用“本是些風花雪月,都做了笞杖徒流”來慨嘆我國的法治事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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