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但是,留置盤問與拘傳在性質上是不同的.
2.第三章,我國現行刑事拘傳制度的立法與實踐。
3.警衛法庭、送達、拘傳、提押、執行……法庭內外,法警的故事鮮為人知。
4.拘傳、罰款、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.
5.留置、傳喚、拘傳在同一案件中不得對同一嫌疑人同時使用.
6.留置的使用在治安立案和刑事立案之前,傳喚和拘傳使用于立案之后。
7.警方將強制拘傳這幾名犯罪嫌疑人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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