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慈
定所受杖處瘡痕闊狹,看陰囊及婦人陰門并兩脅肋、腰、小腹等處有無血痕。小杖痕,左邊橫長三寸,闊二寸五分;右邊橫長三寸五分,闊三寸。各深三分。
大杖痕,左、右各方圓三寸至三寸五分,各深三分。各有膿水,兼瘡周回亦有膿水淹浸、皮肉潰爛去處。
背上杖瘡,橫長五寸,闊三寸,深五分。如日淺時,宜說∶兼瘡周回有毒瓦斯攻注青赤、HT皮、緊硬去處。如日數多時,宜說∶兼瘡周回亦有膿水淹浸、皮肉潰爛去處,將養不較致命身死。
又有訊腿杖,而荊杖侵及外腎而死者,尤須細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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