佚名
道官相輸隸臣妾、收人,必署其已稟年日月,受衣未受,有妻毋(無)有。受者以律續食衣之。
各道官府輸送隸臣妾或被收捕的人,必須寫明已領口糧的年月日數,有沒有領過衣服,有沒有妻。如系領受者,應依法繼續給予衣食。
傳承國學經典 ? 弘揚傳統文化
Copyright ? 2004-2010 CNDU.CN 漢語字典查詢 All Rights Reserved備案號:滇ICP備2024036080號-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