譯文
《 左傳》在寫到晉惠公背棄秦穆公一事的時候說:“晉惠公要回晉國的時候,秦穆公把幫助惠公歸國的事托附于賈君,并且說:要讓各位公子都回晉國,可是晉惠公后來對賈君也不好,又不讓群公子歸國,因此,秦穆公已有怨恨;晉惠公曾許諾中大夫里克,事成后,把汾陽一帶給他為封地,后來也背棄了諾言;回國前他曾答應秦穆公,一旦在秦的幫助下得到王位。要把黃河以南的王城割給秦國,東面包括國(今河南三六峽、靈寶,山西平陸一帶)的大部分,南邊到了華山,黃河以北包括了解梁城(今山西西南部),可是后來又不給;晉國遭到了饑荒,秦國給送去了糧食,可秦國遇到饑荒的時候,晉國則把買進來的糧食也封存起來.由于這些原因、秦國的國王才去討伐晉國。”看了這段敘述,真如法官審判犯人,以罪繩之以法,想逃遁是辦不到的,就是古代最賢明的執法官皋陶聽了,也會服氣的。不必等到秦晉兩國的韓原(一說為今陜西韓城西南,一說為今山西茍城)大戰,其間的是非曲直也就一目了然了。晉厲公與秦斷交時,曾羅列秦的五條罪狀,言詞鏗鏘有方,極盡其夸張美飾之能卒,但其中的事實卻全是編造的。于是《 左傳》 寫道:“秦桓公已經與晉厲公訂立了令級(今山西臨待西)之盟,仍然要與北方,的狄人和南方的楚國商議討伐晉國的事。”對于上面這些記載,杜元凱加的注是“根據上述的三樁事實,就可以認定秦國伐晉并無罪過。”左丘明在《 左傳》 中的文章真是有起有伏,但沒有一件事不是追根求源,以事實證其是非的。這只要看看上面敘述的關于秦、晉之間的這兩次戰事,也就可以見其一斑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