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朝廷當待以虞賓,統承禮物,帶礪山河,位在諸王侯上,庶不負朝廷伸義討賊、興滅繼絕之初心。
2.當中規定,除子女不履行供養父母的義務,或對父母施以傷害、暴力等罪行外,“父母受到虐待或其他不當待遇時,原定贈予的財物可予以取消”。
3.猥以微賤,當待東宮,非臣隕首所能上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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