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凡郡縣出鹽多者設鹽官,主鹽稅;出鐵多者,置鐵官,主鼓鑄;有工多者置工官,主工稅物;有水池及魚利多的地方置水官,主收漁稅。
2.此外,與縣的級別相當的地方行政單位還有道(境內有少數民族的縣)、邑(封賜給公主的縣)及郡所設的鹽官、鐵官、工官、都水官。
3.可見,鹽官、鐵官、工官、水官皆置于郡縣,主要職責是負責對鹽鐵、手工、水產等項進行管理和征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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