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滅倫奸占事:切某于天啟六年二月,憑媒張氏,禮聘鄭敬川女為妻。
2.如果用借債**妾子女抵折債務,打100大板;強奪借債**妾子女,則罪加二等;奸占借債**妾子女,絞決處死,債務全免。
3.審得秦衙內倚官挾勢欺負貧民,奸占人家室女,罪該押赴市曹處斬;秦知縣縱子奸惡,苦虐百姓,應杖八十,罷職為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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