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第五部分針對上述論述分析,著重分析我國海商法關于委付制度的有關條款,并對立法修改提出了自己的建議。
2.如保險人將其風險再保險,保險人不必發送委付通知。
3.委付最初出現于海上保險中的船舶保險合同中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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